2歲小孩被狗咬傷,狗主人趁亂離開,拒絕賠償,說自己已牽繩了

3月15日,深圳2歲女孩隨母親出門買東西,看到兩條可愛的小狗。小孩正要靠近小狗,小狗卻張口咬了小孩。狗主人拒不賠償,說狗是牽了繩的。


事發深圳市龍華區福安雅園小區外某超市,李女士帶2歲的孩子去超市買東西。


買完東西,小孩非要提東西,於是李女士將東西給了小孩,自己走在前面,孩子跟在後面出了超市。


超市門口也擺了很多蔬菜在賣。李女士停了下來,孩子提著東西,袋子都快著地了。估計是孩子第一次提東西,所以李女士圍著孩子給拍照。


從監控視頻上來看,李女士拍照後,不在監控範圍內,離孩子有1米左右的距離。


這時,一位穿黑色上衣的老人挑好了蔬菜,離開了擺放蔬菜的地方。老人手裡牽著兩條小狗,狗身上穿著紅色的衣服。


這時小孩看見了小狗,見著可愛,就向小狗走了過去。


小孩剛將手伸出,指向一條小狗,沒想到小狗立馬張開了嘴,咬住了小孩的手。這時李女士也發現了,於是趕緊“嘿嘿”了兩聲,將孩子拉開。


小孩的手已出血,還有被狗咬傷的痕跡。


牽狗的老人站在原地,一動不動。李女士將孩子拉得離狗更加遠了一點,孩子也開始哭了起來。


老人轉身,牽著狗離開了。


這時旁邊的一位提著綠色袋子的老太太,倒是靠近小女孩,觀察了一下。


李女士見狗主人一離開,然後也帶著孩子離開,並打了狂犬疫苗。


一、狗主人有責任嗎?


對於狗主人是否有責任的問題,出現完全對立的兩個觀點。


一方認為,狗主人有牽著狗。而小女孩沒有經過狗主人的同意,就要去摸小狗。所以,狗主人沒有任何責任。而且孩子才2歲,孩子媽媽沒有照顧好,應該自己負責。



而另一方認為,在公共場合,狗主人既然把狗帶了出來,就應該負全責,不管你是不是牽著。


那麼,從法律上怎麼判決這個事情呢?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 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公共場合,只要狗離人近距離,都可能對人造成傷害。確保狗不傷害他人,是狗主人的責任,因此本案中,狗主人應該承擔責任。


狗主人雖然牽著狗,但這隻能避免狗亂跑,並不能避免狗對近距離的人造成傷害。比如,有的人牽狗進入電梯,在電梯中這麼狹小的空間,即使狗被牽著,也會傷害別人。而且狗所在的地方,並不能說別人就不能行走。所以,狗被牽著,並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理由。


而同時,對於2歲的孩子,家長應該盡到對孩子的安全照顧義務。


民法典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2歲的孩子,外出時,父母應該抱著或牽著孩子,不能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本案中,李女士稍稍開了一個小差,就出現孩子受傷的情況,所以,李女士也有一定的過錯。但是,這個過錯並不是導致孩子受傷的直接理由。


所以,個人認為,應該由狗主人承擔90%或全部的賠償責任。


二、我國法律還待完善


狗傷人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狗主人帶狗出門時,完全不牽繩。在狗主人的眼裡,自己的毛孩子是那麼的可愛可親。但卻沒想到,狗不是所有人的朋友,對於陌生人而言,往往成為威脅。


要完全避免狗傷人的事件,應該不僅要牽繩,還應該給狗帶口罩。


我們應該立法,規範公共場合中對狗的管理行為,對於沒有采取措施的,應該直接以擾亂公共秩序論處,而不應等到傷人事件發生後,才去討論賠償的事情。


結束語


李女士報警,在警方和社區工作站的幫助下,找到了狗主人。但狗主人態度惡劣,不但不賠償,還十分囂張,甚至連一句道歉的話都沒有。


李女士看著自己的孩子受傷,內心也很自責,怪自己沒有照顧好孩子。


看著這麼小的孩子受傷,大家都應很心疼。


狗主人那麼愛狗,還給它穿上可愛的衣服,但為什麼偏偏對受傷的小孩卻不管不顧,你的愛能給人類一點點嗎?


#頭條創作挑戰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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