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等七部法規的決定

(202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下列七部法規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參加中考、普通高考及成人高考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條件。”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三)刪除第十八條。

(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各類投資者開發、利用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應當服從有關專業規劃。”

四、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在職職工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給予適當獎勵;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繳納。”

五、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監督司法機關工作的規定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中的“內務司法委員會”修改為“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二)將第三條第三款中的“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修改為“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三)將第四條第六項、第十八條第八項修改為:“司法責任追究情況;”

(四)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對省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推進農村改廁工作的決定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經濟水平、農民生產生活習慣等因素,結合鄉村振興、全域旅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規劃,按照村莊類型,突出鄉村特色,體現風土人情,因地制宜編制改廁專項方案,明確年度任務並組織實施。”

(二)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糞汙進行集中收集、清運、處理、利用。通過糞汙處理站集中處理、堆肥和有機肥生產等方式,推動農村廁所糞汙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七、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一)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三條第七項:“監督指導學校做好校內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學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指導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指導開展應急演練,對學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時,應當及時督促進行整改。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學校及周邊地質災害監測工作,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化旅遊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職責,在所屬水庫、水系,建築工程形成的水坑,採砂、取土、取石形成的坑塘,旅遊景區涉水區域和村管的水塘等水域,設置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加強巡查值守,做好學生校外防溺水安全工作。”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單位應當對其運行維護責任範圍內的學校及周邊管網和設施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應當成立安全工作領導組織,明確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確定崗位安全管理責任。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門衛、消防、食品、衛生、交通、用電、用氣、特種設備、風險管控、隱患治理、預防校園欺凌和暴力、預防性侵害等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七)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內建築物、構築物、各類管網線路和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加固、維修、改造、防護、清理、更換或者重建。”

(八)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內及周邊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建立健全應對強降雨和突發地質災害的反應機制。”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條序調整後,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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