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棄的狗咬傷,誰來負責?

案件詳情

2021年11月,吳某在打掃衛生時被一隻流浪狗咬傷,後根據狗的特徵找到馬某,馬某遂帶其注射疫苗與血清,並墊付相關醫療費用2800餘元。但吳某傷口一直未見癒合,又陸續花去醫療費等21000餘元,馬某不同意支付該筆費用,經村委會和司法所協調後,馬某同意墊付18000餘元,但仍有3000餘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吳某遂訴諸法院,要求除已支付的費用外,馬某還需向其賠償各項損失近3萬元。


案件受理後

承辦法官向馬某

馬某感覺十分委屈

他表示

該狗被他遺棄好幾年,已經成為流浪狗,加之其已經墊付了相關醫療費等,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後又向當地村委會書記了解情況,並聯合司法所、老年協會對雙方開展調解工作,但吳某家屬始終不肯讓步,承辦法官遂決定按法律程序安排開庭。


庭審當天

考慮到雙方分歧較大

一判了之很難妥善化解矛盾

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承辦法官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

及其代理律師進行庭前調解


調解中

承辦法官提出,在吳某未出示確鑿證據的情況下,馬某並沒有推諉扯皮,而是果斷帶吳某進行治療並墊付醫藥費,避免傷情惡化,是具有擔當的體現,同時,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釋法說理,成功說服原告方律師。後在承辦法官和雙方律師的反覆調解下,原告最終同意作出讓步,除已支付的費用外,馬某再向吳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000餘元,馬某表示同意並當場支付剩餘賠償款。至此,該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化解。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平時生活中大家要特別注意,不想繼續飼養的動物不能隨便丟棄,要安排好它的去處,否則該動物傷人,原飼養人或者管理者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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